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劳动合同终止后发现职业病谁埋单

来源:陆河招聘网 时间:2019-03-24 作者:陆河招聘网 浏览量:

  何某于2008年3月开始到某煤矿工作,经该煤矿组织其体检合格后正式从事井下采煤、掘进工作。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,参加了工伤保险。2012年5月21日,何某在煤矿井下作业时不慎被矸石砸伤,造成右脚趾指骨骨折,治疗痊愈出院后,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,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8级伤残。2013年2月,何某就自己8级伤残一事与煤矿达成调解协议: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,由煤矿一次性支付何某各项伤残待遇合计72700元。2013年4月,何某因身体不适,经当地疾控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一期。何某的职业病待遇应由谁埋单?

  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第50条规定,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。第32条规定,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,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、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,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。尽管何某发现职业病时是与煤矿终止了劳动关系之后,但煤矿应该按照法律规定,为其进行离岗前健康检查,并将检查结果告知何某。所以,用人单位是否为职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成为处理此事的关键。如果煤矿对职工何某进行了离岗前的健康体检,何某很可能在终止劳动关系前就查出患有职业病,也不存在终止劳动关系时隔2个月之后被查出患煤工尘肺一期之事。

  该煤矿尽管进行了上岗前的体检,但没有为何某进行离岗前的体检,且该煤矿是何某工作的最后用人单位,所以应承担何某的职业病待遇。尽管该煤矿与何某于2013年2月就何某8级伤残达成调解,并终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,但该煤矿仍应按照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的规定,支付何某职业病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,全额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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